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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暂停执行养殖场选址距离规定;两部门联合发文允许“建楼”养猪
时间:2019-12-20 点击次数:3670次

                           农业农村部:暂停执行养殖场选址距离规定


农业农村部在12月19日发布通知,将暂停执行养殖场等地选址的距离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畜牧兽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8日



两部门联合发文允许“建楼”养猪

    中国继续加大生猪养殖用地保障,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新出台一份通知明确,允许“建楼”养猪。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此外,通知还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今年9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一份文件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这份文件取消了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15亩的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19日回答中新社记者提问时指出,针对生猪养殖,近期中国各部门都出台了扶持政策,用地政策也有一定突破,生猪养殖用地比过去更容易获得。同时,他指出,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传递出一个信号:用地政策比以前更宽松了,这有利于提振社会资本投入生猪养殖的信心。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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